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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侯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李**不服判决,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31日,福州**民法院作出(2013)榕行终字第37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侯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请对其被强行拆除的农业大棚等设施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合议庭审查予以准许,并依照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2015年2月13日,原告李**以其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评估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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