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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宣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宣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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