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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罗**、陈**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罗**、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陈**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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