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珍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林*珍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经本院通过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林**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