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卫生局与吴**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执审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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