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源局与莆田市**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江口镇坂梁村集体土地建设铁棚猪舍,占地面积为436.59平方米(合0.65亩),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果园208.41平方米和沟渠228.18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现状为一层铁皮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为由,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u0026ldquo;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6.59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果园208.41平方米和沟渠228.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82.95元。u0026rdquo;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罚款人民币2182.95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莆国土资执催告(2015)第300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436.59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一份;2.2014年12月24日的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四张;3.涵江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莆田市**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涵江区江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图各一份;4.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5.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回证)一份;6.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各一份;7.莆国土资告字(2015)第3006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情况说明各一份;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一份;9.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10.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一份;11.莆国土资执催告(2015)第300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莆田**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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