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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以其诉求已依法处理完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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