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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高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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