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高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胡**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夏埠乡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二审判决书
刘**与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夏埠乡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二审判决书
杨**与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夏埠乡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二审判决书
申**与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经**理委员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济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