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漳平市水利局与邓**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邓张荣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漳平市水利局与陈**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罗**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