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水利局与陈**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利局与被执行人陈**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漳**利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了(漳水)罚字(2014)第02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漳**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漳执审字第1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主动停止开采砂石,并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和违法所得,申请人在原采砂现场未发现采砂机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已停止开采砂石,停止违法行为,并交清本案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人民币14500元,原采砂现场的生产砂石机具已遗失,无法没收。(漳水)罚字(2014)第02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漳水)罚字(2014)第02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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