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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文因诉请撤销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并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文因诉请撤销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文又以和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曾文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文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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