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许**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1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

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7100);自行拆除了非法采砂机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经过调查确认了以上事实,同意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已主动部分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1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继续违法采砂作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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