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水利局与邓**水利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利局与被执行人邓**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利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2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7224.6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领回,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邓**已经停止开采砂石,并自行拆除采砂机具,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制止。因该案涉及没收被执行人的财产,矛盾比较尖锐,需进一步沟通协调。另我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4)第02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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