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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邓张荣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16日以被执行人邓**违法采砂作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漳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3-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3、没收非法采砂机具;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被执行人邓**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遂于2015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漳水)催字(2015)第0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邓**,被执行人邓**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邓**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邓**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漳**利局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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