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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治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勇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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