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诉被上诉人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王**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其二幢房屋及附属物、被拆房屋屋内物品损失等补偿达成协议,共计补偿款265万元整,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实质意义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