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诉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福建晋**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其欲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