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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罗**违法采砂作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漳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3-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漳水)罚字(2015)第00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采砂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3、没收非法采砂机具;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采砂场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遂于2015年7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漳水)催字(2015)第0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漳平市新桥镇城口罗*贵采砂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漳**利局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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