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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南平**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周**与被申请人南平**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南平**储备中心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错误。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南平**储备中心承担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2013年1月11日,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延**(2013)10号《关于东坑岭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将东坑中心小学下方,南至316国道,西至铁路,北至冷冻厂的房屋划在了强制征收范围内。该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为南平**储备中心,征收实施单位是南平市延平区东坑岭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周**居住的延平区东坑岭横排路东1号单身宿舍101室正好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因此,针对周**房屋的强制征收行为均应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就本案来讲,指挥部作出的房屋征收行为,均应该由征收部门南平**储备中心承担法律责任。2、委托执法中,委托人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是一种委托执法,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指挥部实施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南平**储备中心承担。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一审法院以南平**储备中心并未设立指挥部,也未委托指挥部对周**的房屋进行拆除为由,二审法院以南平**储备中心未参与房屋拆除工作,也未委托指挥部对周**的房屋进行拆除为由,认定南平**储备中心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南平**储备中心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基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周**将南平**储备中心列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错误。3、指挥部强制拆除周**房屋的行为违法。2013年9月18日,指挥部趁周**不在,将周**的房屋门窗毁坏,并贴上盖有指挥部印章的封条,阻止周**使用该房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如果征收方与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该由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强拆征收房屋,指挥部无权径直强拆周**房屋,故其强拆行为违法。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利,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南平**储备中心提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南平**储备中心作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1、南平**储备中心系南平市政府市直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受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征用、储备开发、拆迁安置和招商出让等各项工作。”本案中,南平**储备中心的职能仅是收购东坑岭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上的土地,南平**储备中心并没有成立指挥部,也没有委托指挥部对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更没有委托指挥部拆除周**居住的房屋。一、二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清楚,正因为如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向周**释明其起诉南平**储备中心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并征求其是否变更被告,周**坚持以南平**储备中心为被告,周**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2013年1月11日,延平区人民政府以延**(2013)10号《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坑岭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东到**小学下方,南至316国道,西至铁路,北至冷冻厂的范围进行征收。其中征收人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南平**储备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指挥部。因此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均为该文件规定,南平**储备中心在本次征收中负责征收土地的收储,不负责征收房屋拆迁。虽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周**一审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确认指挥部强拆行为违法,指向是指挥部,因此南平**储备中心作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特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南平**储备中心没有委托指挥部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因此,南平**储备中心对指挥部的拆除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周**所租住房屋的门窗上张贴封条的部门是指挥部,而指挥部并不是由南平**储备中心组织成立,且南平**储备中心既没有参与房屋拆除工作,也没有委托指挥部拆除周**所租住的房屋,周**以南平**储备中心作为被告于法无据。因此,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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