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诉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城管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孙**、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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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殷**与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滕州市人民政府、滕州市人民政府北辛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