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臧*刚诉被告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臧*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刘**与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许*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袁**执行裁定书
崔**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