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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本案是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起诉,原告不知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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