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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子分局与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

查明,被执行人梁*,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2月擅自在九龙街办后邓村北,占用后邓村耕地1518平方米翻建车间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518平方米土地退还九龙街**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车间529平方米、院墙40米;3、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554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梁*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已对当事人梁*下达潍国土资责履字(2015)33号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车间529平方米、院墙40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

第二项涉及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潍坊市**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潍坊市**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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