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市**子分局与许*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

查明,被执行人许*之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5月擅自在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辛东一村村西、坊泰路东侧,占用辛东一村施农用地689.8平方米新建车间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689.8平方米土地退还凤凰街办辛冬一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689.8平方米;3、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1724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许*之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已对被执行人许*之下达潍国土资责履字(2015)26号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689.8平方米;2、按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72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许*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第二项涉及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潍坊市**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潍坊市**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二、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收缴罚款部分,仍由本院执行,限被执行人许圣之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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