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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子分局与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

查明,被执行人梁**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7月擅自在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葫芦埠梁家村,占用葫芦埠梁家村耕地3142平方米新建车间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3142平方米土地退还坊安街办葫芦**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车间1295平方米、院墙50米;3、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9426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已对被执行人梁**下达潍国土资责履字(2015)39号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942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子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潍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收缴罚款部分,仍由本院执行,限被执行人梁**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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