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汶上县苑庄镇人民政府乡镇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