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源局与郑州**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一组废弃老宅以东、道路以西、耕地以北、荒沟以南集体土地11379.8平方米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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