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强制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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