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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来诉被告禹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不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诉被告禹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不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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