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马**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0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市**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义**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4803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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