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尼*河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7月15日,原告尼*河因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彦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尼彦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