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以与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