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被申请人焦作市**资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限期缴存通知书一案,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焦住金限缴字(2015)0510号限期缴存通知书。被申请人焦作市**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该通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积金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限期缴存通知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焦作市**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公积金欠款108460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