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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太康**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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