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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执行李**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402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2)402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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