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郭某某、朱某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76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郭某某、朱某某社会抚养费共计358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此案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郭某某、朱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76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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