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马市残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马**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3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豫**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义马豫**任公司已自动履行3772.64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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