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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临颍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其在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107国道西侧交通路675号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11月18日,在既无合法手续,又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情况下,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组织人员对原告合法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均明显违法,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并未拆除涉案房屋。被告经了解得知,原告房屋系临颍县城关镇耿**委会拆除,原告应以耿**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二)冯**不属于耿庄村村民,系国家退休公务员。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不具备取得宅基地和办理房产证条件,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原告宅基证和房产证属于弄虚作假所得,其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三)原告房屋位于临颍县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范围内,耿**委会予以拆除确有不妥,但原告不能据以主张任何权益,更不能以临颍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临颍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临证字第10784号房屋所有权证;2.冯**土地使用证;3.郭**(系冯**丈夫)土地使用证;4.原告房屋强拆现场照片4张;5.强拆现场电视新闻录像光盘1张;6.中国临颍网强拆行为新闻报道打印图片20张;7.原告向临颍县人民政府、临颍县城乡规划局、临**改委、漯河**源局等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信息公开申请、土地违法施工行为查处申请等EMS投递单及EMS邮件送达状态网页截图。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8.原告房屋原状照片18张;9.临颍县成立“三违”治理工作指挥部及工作情况新闻报道打印图片24张;10.1995年5月14日临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开发建设107国道耿庄段的若干补弃规定》;11.1996年7月17日耿**委会与靳得朝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12.1998年4月15日原告向临颍**管理局缴纳的调查费测绘费票据;13.1998年4月15日冯**、郭**分别向临颍**管理局缴纳的工本费票据;14.1998年6月30日临颍**管理局向原告发出的临土监(98)63号临颍**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通知;15.1998年9月24日临颍县城关镇向原告发出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16.1995年7月12日临颍县**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的建房押金收据;17.1996年4月21日原告缴纳占地款收据;18.1996年6月15日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委员向原告出具的建房占地款收据;19.1996年7月15日原告缴纳建房占地款收据;20.2009年5月21日原告安装自来水缴纳费用收据;21.1999年9月19日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委员开具的证明原告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2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5.2014年12月6日东方今报A10今调查版面复印件。26.原告与郭**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均为合法取得,村委会对此知情;原告房屋是由“三违”治理指挥部组织拆除,“三违”治理指挥部系由被告组织成立,临颍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适格;被告声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任何审批,而且拆除行为并非是棚户区改造,是为建设建材市场。

被告质证称,证据1、2、3无相关单位档案资料,不具有真实合法性,对证件印章真实性无法确定,申请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证据4不能证明拆除行为是被告行为;证据5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行为;证据6来源于网站截图,与被告主体问题无关;证据8与拆除行为主体无关;证据9证明“三违”治理指挥部由被告成立,但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被告做出;证据10-25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5可以反映征地建市场行为是耿**委会所为,被告并未参与。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耿庄村村委会倡议书;2.耿庄村村委会2013年7月22日、7月24日、8月5日、8月6日、8月8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20日、8月22日、9月2日、10月11日、11月10日会议记录;3.耿庄村村委会通知2份;4.耿庄村村委会对村集体待拆迁户《房屋征收通知书》模版;5.耿庄村村委会与张某某、韩某某、耿某某、罗某某、自*、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6.耿庄村制作的107国道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7.耿庄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8.耿庄村村委会对原告房屋的房产估价委托书及房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9.耿**委会与河南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签订的拆除协议及河南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类企业资质等复印件。被告提供以上证据证明,耿庄村房屋征收拆除从倡议、协商到实施补偿均为耿庄村村委会实施,原告房屋系耿庄村村委会进行拆除,与被告无关。

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均不予认可,与强拆行为没有关联性,不能排除被告以耿**委会推脱责任;临**制办、组织部都派人曾与原告协商置换房屋问题,说明拆除行为是被告所为,而非耿**委会实施;原告从未对房屋进行委托评估;对耿**委会的房屋征求意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临证字第1078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共2层372.25平方米,房屋位于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1998年4月9日,原告和郭**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原告用地面积118.8平方米。庭审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但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2013年7月26日,原告房屋所在的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印制号召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倡议书。2013年7月22日、7月24日、8月5日、8月6日、8月8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20日、8月22日、9月2日、10月11日、11月10日该村分别召开城中村改造会议,对村民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其中2013年10月11日会议记录载明“对于不支持,进行阻挠者如何解决,采取什么措施。经讨论,先调解,调解不通,强行”,会议记录均有与会人员签字。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耿**委会分别与张某某、韩某某、耿某某、罗某某、自*、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4年10月15日,耿**委会与临颍县统**所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估计委托书。2014年10月21日,临颍县统**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拥有房屋出具临统房估抵(2014)1017号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2013年9月5日,耿**委会与河南泰**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周*签订房屋拆除协议,约定耿**委会以每平方米16元价格将60户共计14000平方米,搬迁后的全部产权交给河南泰**有限公司拆除。2014年11月18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2014年11月19日临颍新闻报道称,县“三违”治理工作指挥部拆除城关镇9处违法建筑,其中包括原告房屋。

另查明,临颍县“三违”治理指挥部系中**县委、临颍县人民政府组建的治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租售国有资产”的指挥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系由临颍县**村委会为促进该村城中村建设委托案外人拆除。理由是:(一)耿庄村委会会议记录,记录了耿庄村讨论协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的基本过程,且在2013年10月11日的会议记录中载明了“对于不支持,进行阻挠者如何解决,采取什么措施。经讨论,先调解,调解不通,强行”。(二)耿庄村的拆迁倡议书、耿庄村城中村改造征求意见稿以及耿**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认定耿**委会是该村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推动者和操作者。(三)耿**委会与临颍县统**所有限公司签订的对原告房产价值的估计委托书,与河南泰**限公司签订的拆除协议等,可以认定拆除原告房屋是由耿**委会组织安排并实施的。(四)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实际拆除。

综上,原告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临颍县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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