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对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马**中西医结合诊所行政强制执行罚款一案,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焦工商贸处字(2014)第51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马**中西医结合诊所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该通知,申请人**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马**中西医结合诊所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1万元及加处罚款1万元,合计2万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