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王**与被告长沙**岳麓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