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蒋**与长沙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蒋**与被告长沙**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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