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蒋**与被告长沙**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蒋**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谭**与长沙**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谢某某2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公共客运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判决书
唐**、唐*与衡阳市**管理委员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分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刘**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长沙**输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蒲**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王**与长沙市**岳麓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