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的责令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密云县**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5)第22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密云县**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5)第22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