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1m2给封**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210m2。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