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威**任公司、密云县穆**济合作社因挖山破坏土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威**任公司、密云县穆**济合作社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威**任公司、密云县穆**济合作社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