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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前**任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前**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前**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前**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前**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前**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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