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第2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第22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