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村有限公司因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作出限期补缴通知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村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社保责字[2015]第003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京兴社保责字[2015]第003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