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分局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分局申请执行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