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昇诉被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青海瀑正工业**限公司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昇以被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湟国土资(2014)200号《关于青海瀑正工业**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复》,不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