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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陈**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法定举证期间内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该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临县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确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是正确的。综上,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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